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使用须知
一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天然气车辆时不准加气:
1
、驾驶员及乘客未下车的车辆,不准加气;
2
、车辆发动机未熄火的车辆,不准加气;
3
、车辆所有电器装置未关闭、手制动未拉紧的车辆,不准加气;
4
、燃气系统漏气的车辆,不准加气;
5
、使用的车用气瓶检验有效期过期的车辆,不准加气;
6
、车辆高低压电线接头、绝缘插头、分电器防尘罩裸露、松动的车辆,不准加气;
7
、私自安装、拆卸和改动车辆燃气系统的车辆,不准加气;
8
、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,不准加气。
二、凡安装压缩天然气气瓶运营时间满
2
年的出租汽车,必须到具有检验资质的“陕西省车用气瓶检验中心”进行气瓶检验。否则,公安部门将不受理年度审验,天然气加气站不得加气。气瓶检验前的拆卸和检验后的安装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“西安三环天然气动力汽车开发有限公司”进行,不得自行拆卸和自行安装。
三、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检验周期:
1
、
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:按照
GB24162-2009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》的规定及出租车用气瓶实际使用情况,并参照外省规定,对出租车用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每年检验一次。其他类型车用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的检验周期按标准规定。
2
、钢质气瓶:
GB19533-2004 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》规定:“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,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。”“对使用期超过
5年的出租车用气瓶,记录后不予检验,按报废处理。”
四、
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缠绕气瓶,应提前进行检验:
1
、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、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;
2
、对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;
3
、因事故、过热、火烧、承受冲击或其它原因的损伤;
4
、被化学品腐蚀;
5
、有不明原因的压力下降、异常声响或漏气。